1.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憲性”
《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就是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任何個人和單位只能無條件地執行人大通過的決議和法律,不能逾越。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範的行政處罰行為,無論處罰程序還是處罰範圍,很多地方都突破了《行政處罰法》作為“提綱”的規定。限制或者取消公民從事某壹職業資格的“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等處罰,是對行政管理者的嚴厲處罰,但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程序。這種“目的”沖擊“大綱”甚至突破“大綱”的立法,其實是壹種違憲行為。
2.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1999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該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同級獨立又相互聯系。《行政復議法》總則第壹條規定,本法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監督、支持和糾正的體現,也稱“行政救濟”。《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吊銷相關證照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復議。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明確賦予當事人“行政救濟權”。在行政實踐中,壹旦上述兩個法律發生沖突,如何適用是壹個難以掌握的問題。
3.技術問題
提起訴訟是壹種法律救濟手段。但無論是“法律救濟”還是“行政救濟”,都是國家運用公權力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毋庸置疑,交警部門依據違法事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能不能做,所以今天交警部門駁回其重新辦證的申請是“合法”的。
因此,有必要提出壹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建議。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