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離婚的保護
離婚時殘疾人的利益保護包括夫妻財產分割、房屋處理、離婚時的經濟資助、離婚後子女撫養等。
1.夫妻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照顧殘疾人。
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並沒有對殘疾壹方給予特殊照顧。殘疾人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照顧殘疾人的利益。這表現在以下兩點:
a)無論是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還是殘疾人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是雙方協商解決,即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由雙方協議決定,以體現民事主體之間的自由意誌。
b)雙方不能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壹、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共同財產的多少、雙方共同生活的年限、雙方的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雙方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給殘疾人多加分。
二。在雙方均為殘疾人的情況下,應當照顧重度殘疾或條件較差的壹方的利益。殘疾程度和自身條件對殘疾人離婚後能否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有很大影響。所以,壹般情況下,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應該照顧殘疾壹方或重度殘疾、條件差的壹方。
三。當然,雙方對夫妻財產分割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在處理住房問題時,殘疾壹方應有優先權。具體內容包括:
a)對於雙方共有的房屋,殘疾壹方有權要求多分。
b)雙方共住壹套房屋的,殘疾壹方有優先承租權。
c)殘疾人婚後住在非殘疾人的房子裏,因離婚無房可住的,有條件的給予非殘疾人解決。
3.離婚時,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給予經濟幫助。
4.殘疾夫婦在確定子女的直接撫養費時,應當考慮殘疾父母壹方的意願。
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人時,可以優先考慮有扶養能力並要求扶養子女的殘疾壹方的意願。事實上,這給予了殘疾壹方對其子女的優先監護權。離婚殘疾夫妻在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權時的照顧原則,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較大影響為前提的。與殘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和適當的醫療,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標準,應視為其利益受到極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