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買賣兒童是壹種違法行為,通過非法手段拐賣有合法監護權的父母或監護人。兒童拐騙可分為家庭拐騙或陌生人拐騙。陌生人販賣主要有三種,即綁架勒索、奴役寄養和童工、非法交易等。被販運後,兒童處於犯罪者的控制之下,受到欺騙,任由其擺布。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或者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出賣給他人強迫賣淫,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綁架婦女、兒童,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嬰兒。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並將婦女、兒童出賣到境外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傷害、侮辱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法律、法規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並且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