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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有哪些法律規定?什麽是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為確保其證明力而采取的保護證據的措施。

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材料,這些材料很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被保全的證據材料不能提交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規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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