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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性:

壹、法律上的特殊法人有哪些?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民法》第97條:有自己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法人機關被撤銷的,該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承繼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法人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條城鄉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壹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進行履行職責所需的民事活動。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

2.設立特殊法人的條件是什麽?

(壹)依法設立

法人的設立必須合法,其宗旨和目的應當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業務範圍和經營方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法人設立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獨自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自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人。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中的法人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我國《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特殊法人的特征

特殊法人企業是相對於普通商業企業而言的。表面上看,其特殊性在於其特殊的法律規範和管理方式,實質上是其特殊的功能。從產權角度看,特殊法人企業由國家單獨出資,出資人唯壹,與國有獨資公司壹致,但特殊法人企業不采取公司形式,不受公司法和壹般商法規範的約束。特殊法人企業是依據特別法設立,受特別法規範,壹般不需要商事登記,其具體組織結構也由特別法規定。

在經營上,特殊法人企業進行獨立核算,但依靠財政維持盈虧,如果有虧損,由財政彌補。政府依法控制產品價格。目前,在我國,特殊法人企業還停留在理論概念上。我們認為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推進特殊法人企業的專門立法,建立特殊法人企業制度。

需要明確的是,特殊法人的認定,由於其主要屬性壹般是國家機關或基層組織,所以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的限制,特別是對於法人的更換,可以由上級組織決定,對於非營利法人,需要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 1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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