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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重疊或沖突,法官通常用什麽原則來解決沖突?

在審判工作中,人們常說,如果出現法律沖突,壹般遵循以下原則解決法律沖突:

1.子法從屬於母法。

也就是說,所有法律都從屬於憲法。如果子法與憲法(即母法)相沖突,則以母法為準。這被稱為從屬於母法的子法。

2.下位法優於上位法。

作為法律,制定主體不同,有的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有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的是國務院制定的,有的是地方省份制定的。如果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則以上位法為準。順序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組成部門的法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的省會城市和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如深圳、大連)制定的法律。這就叫從屬法從屬於上位法。

3.前者的法律優於後者。

同級制定的法律時間不壹致的,以後制定的法律為準。

我國立法法規定民事和刑事內容只能由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制定,所以壹般不存在上下級問題。法律是平等的

我們應該關註的是我國琳瑯滿目的司法解釋。這個不經常講,但是考試和日常審判中經常用到。他們還遵循以下兩條原則:

1,新法優於舊法。

2.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這個好理解嗎?我不解釋了。。

就像壹位教授的名言,每個原則都有例外。

我能記得的事故主要是關於特別法和壹般法的。特別是特別法和壹般法。至於新法與舊法的關系,壹般認為這壹原則始終適用。只有在刑法中,因為有利於被告人,才有可能適用舊法的寬嚴相濟原則。

特殊例外大多出現在刑法條文中,如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罪及其從屬條文,如制造假冒偽劣化妝品。這時候適用的原則就是重法優於輕法。也就是說,哪個量刑重就適用哪個。。。

基本就是這樣。樓上的子法和母法更多的是用在行政法領域。還有就是不能和憲法沖突。。。大家都知道這個嗎?"

但是中國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即使有沖突。。嗯。多有趣啊

它也沒有引用憲法條款。

我只記得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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