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認識,封建父母自然而然地用自己的意誌代替安排子女的婚姻,後來幹脆成為千百年來男女婚姻的規約,代代相傳。但是,在壹些特殊的歷史時期,這樣的規則也發生了演變,使得男女之間的婚姻更加人性化。其中唐朝的法律允許部分男女自主選擇婚姻。《唐律》對家庭婚姻有具體規定:“凡年輕人在外時,敬其長輩後訂婚,而自嫁者,則為法律所婚。失敗了,會受到長輩的尊敬,會受到壹百棍子的懲罰。”是指青年男女未經父母同意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將被唐律認可。只有那些沒有形成婚姻關系,不尊重父母命令的人才是違法的,需要受到懲罰。這樣的法律規定在古代社會並不多見,為那個時代的青年男女自主擇偶開了小綠燈。
在唐朝這樣壹個強大而自信的時代,從官員貴族到普通百姓,人們自己選擇婚姻的情況並不少見。例如,有這樣壹則軼事,唐朝著名的郭年輕時,看中了宰相張的女兒,想娶她為妻。他在另壹天直接拜訪了張,說:“公門下有五個女人,我不知道誰醜。我們不應該操之過急,而是應該嘗試。”張回應他說:“我的女兒們各有各的美,但我不知道誰是娃娃。”於是,他讓五個女人每人拿著壹條絲綢站在窗簾前,讓元稹獻上,獲勝者將成為他的妻子。元稹拿了壹根紅絲線,得到了第三個姑娘。這是男人自己選老婆的事情。
我們來看看女人擇偶的事情。《開元天寶遺》雲:“李六女,各有絕色,家有雨露。李在大廳的墻壁之間開了壹扇橫窗,用絳紗裝飾,並經常讓六個女人在窗下玩耍。每次貴族公子來訪,李都會在窗下為所欲為。”這種擇偶方式還是挺開明有趣的。據《太平廣記》卷181《李敖女》記載,秀才呂初鑄了壹卷李敖、敖女夫婦,見了文書,對蕭慶宜說:“此人必是領袖。”李記聽了,道:“與他的話大相徑庭,賓佐去了郵局,使他白了魯,選他作丈夫。”
以上例子說明,世家子弟的婚姻,有時候不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能辦到;在父權制的特別許可下,女性也可以選擇自己的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