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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另壹種法律。普通法是在12世紀左右發展起來的,是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和由英國皇家法院實施的判例法。普通法實際上是中央集權的確立和王權加強的結果。

衡平法是英國自14年底以來與普通法並行發展的法律,適用於民事案件。英美法系法語的來源之壹。

英美法系有三個法律淵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起初英國只有普通法,但到了13世紀末,普通法已經變得非常僵化,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訴訟當事人開始直接向國王投訴。國王非常惱火,他把壹些案件交給議會秘書審理。理事會秘書隨後作出判決,只根據自己的良心約束訴訟當事人,他的判決發展成為壹套新的法律。這種法律缺乏普通法的靈活性,被稱為衡平法。衡平法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普通法調整的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所有法律領域,而股權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2.淵源不同,普通法主要以習慣法為基礎,而衡平法主要以羅馬法為基礎;

3.程序不同,普通法程序復雜死板,衡平法程序簡單靈活;

4.補救措施是不同的。普通法中的救濟方式只有損害賠償,但衡平法中有很多救濟方式。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與根本法沖突。衡平法是普通法的壹種補償制度。因此,當兩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所有法律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不同私法淵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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