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吊銷其衛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二)對消毒產品衛生質量不合格的生產企業,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依法進行處罰。現場檢查或者檢測發現產品中非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質的,可以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貨值不足5000元的,並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
(三)消毒產品中標簽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對疾病的治療作用不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範》的,對生產企業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責令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銷售。
(4)?經營單位采購消毒產品時,未取得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產品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責令其立即整改。同時,要書面告知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5)根據《衛生部關於調整消毒產品中監督許可範圍的通知》(魏健發[2005]208號),專門用於人體特定部位的產品,如腳、眼、指甲、腋窩、頭皮、毛發、鼻粘膜等。,其中聲稱具有消毒或抗菌(抑菌)功能的不屬於消毒產品範疇。標有“肖偉正子”或“肖偉子”的產品,專門用於人體特定部位,如腳、眼睛、指甲、腋窩、頭皮、頭發、鼻粘膜等。,應采取責令停止銷售等行政控制措施,並通報當地工商、食藥監等相關部門,說明此類產品不屬於消毒產品範疇,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六)對偽造或者冒用衛生許可證號的產品,采取責令停止銷售等行政控制措施,並書面告知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
2.《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