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的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中國公民出境的若幹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通知、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禁止、限制、管制中國公民出境。
壹是當事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當事人,在案件(或者問題)了結之前,不得出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出境協助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不得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得出境的理由;
三是人民法院未扣留其身份證、護照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者請求公安機關宣布其無效;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拒絕批準其出國(境)申請;
五是無法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件,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以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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