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是法律的縮寫。包括狹義法律和廣義法律。
狹義的法律只包括憲法、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憲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普通法律由NPC人大常委會制定),但不包括法律法規,當然也不包括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這就是暫行條例和法律的區別。
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和法規(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當然也包括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這是暫行條例與法律的銜接。
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和主體的不同,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首先是區別。暫行條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與法律(狹義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區別在於,暫行條例(行政法規)與法律(憲法和法律)的位階不同,暫行條例的位階低於法律(狹義的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
第二是接觸。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和法律(廣義)都具有法律(廣義)的特征(都是國家制定的,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都是國家強制勞動所保障的)。暫行條例是法律(廣義)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