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報酬包括:計時、計件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和補貼;帶薪年假薪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等。;
2.工傷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與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有關的其他費用;
3.經濟補償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間給予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壹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經濟補償。
最終裁決的規定:
1.終局裁決是仲裁庭經過審理後,就案件的實體爭議焦點作出的最終裁決。就像法院的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執行,不能再上訴;
2.終局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終結時就當事人提交的所有實體爭議作出的裁決,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相對最終行政決定和絕對最終行政決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又稱行政終局裁決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即為終局的,並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