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為逃避事故責任,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法行為。
交通事故後逃逸是壹種非常惡劣的嚴重違法行為,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後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後不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將傷者送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後逃逸的,也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構成本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只能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視為定罪情節;
其次,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犯了交通肇事罪。如果他不知道事故,自然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再次,雖然盡到了對受害人的救助義務,但逃避責任去查明、認定的行為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離現場的情況,但也可以將受害人送至醫院後逃逸,甚至躲在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