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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主動自首?

自首是行為人主觀上主動投案,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判和裁決。其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坦白或被動歸案,主觀上有逃避司法機關制裁但被強制控制、拘留的意誌。

2.不同的個人風險

自首體現了犯罪人的悔意,希望得到糾正,願意接受國家的懲罰。認罪只是被迫交代犯罪事實,如果失去司法機關的教育和審判,他將有再次犯罪的潛在危險。

3、從寬量刑情節不同。

自首是法定從寬量刑情節,自首是酌定從寬量刑情節。也就是說,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遇到翻供的,就要根據其罪行大小和認罪態度來處理。在壹定程度上,法官有更大的管轄權,也更難處理。

第三,坦白量刑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確認自首、立功等若幹問題的意見》,告知犯罪分子不依法投案自首,而是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有部分犯罪事實,犯罪人供述其他同類犯罪事實的;

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足,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最終證據。

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只知道壹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類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如實供述在收集定案證據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決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者判決認定的同類犯罪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同壹罪行情節嚴重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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