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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們的法律要給未成年人特殊待遇?

中國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

我國對未成年人處罰較輕的原因有四點:

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和教育拯救。

(1)未成年人是壹個特殊的社會群體。與成年人相比,他們的社會生活簡單,容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

②相對於成年人的主動犯罪,他們明顯是被動的,容易被有心人煽動而犯罪;

③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形成,認識比較單壹,偶犯比例大,主觀惡性比較小;

(4)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知有限,判斷是非的能力有限。他們的犯罪行為發生在融入社會和認識社會的過程中,與社會化過程完成後的成年人有明顯的區別。

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更多的是基於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和特點對其進行教育和挽救,也是對特殊社會群體的特殊人文關懷。

體現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壹。

法律適用於現實,裁決具體案件。其價值主要表現在通過調整社會關系解決主體間的矛盾和沖突,平衡社會關系,使社會趨於穩定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價值應該服務於社會價值。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刑化更多的是考慮社會價值,即表面上看似對未成年人寬大,減輕其法律責任,但實質上主要考慮社會意義。減輕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利於當事人自身,也有利於社會的根本利益。

體現了社會現實的壹致性、穩定性和長期和諧性。

社會的長治久安和發展,才是國家所追求的,才更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據統計,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趨勢。從全國範圍來看,不是幾個人,而是壹群人。壹方面,教育改造好這些人,不僅有利於社會的現實穩定,也有利於社會的長遠和諧發展。另壹方面,如果我們不重視對他們的教育和改造,不給他們悔過自新的機會,他們就會自暴自棄,為所欲為。他們壹旦重新進入社會,就會繼續危害社會和他人,社會的穩定和諧會受到極大的破壞,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另壹方面,從維護社會穩定的成本來看,將少年犯改造成新人的成本遠遠小於這些人繼續危害社會所造成的損失。

體現法律懲罰與社會責任相結合。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監管缺失也不容忽視,導致未成年人受歧視、魯莽行為、偶發性犯罪減少,社會責任不容忽視。通過對青少年犯罪過程的考察和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很多青少年犯罪是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發生的。比如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父母離異,學校管理不力,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不到位。既然社會對青少年犯罪負有責任,就不應該簡單地對其進行懲罰,而應該承擔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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