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發秘密載體,應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字等手續;
2、傳輸秘密載體時,應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線路,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簽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
4.用信封包裝絕密載體時,應使用防透視材料制成、四周縫制有堅韌線條的信封,信封封口和中縫應加蓋印章或貼有密封條;用袋子包裝時,袋子的接縫要用雙線縫合,膠帶口要用鉛印封好。
5.秘密載體應當通過保密交通、保密通信或者專人遞送,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遞送;在設有機要文件交換站的城市,市內機要和秘密秘密載體的傳輸可以通過機要文件交換站進行。
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應當由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機關、單位或者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2、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和簽收手續;
3、傳輸國家秘密的載體,應通過保密流量、保密通信或其他方式滿足保密要求;
4.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抄、引用、匯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復印件由復印機關或者單位加蓋公章,作為原件管理;
5.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6、國家秘密載體的維護,應由機關、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維護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進行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7、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並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綜上所述,收發國家秘密載體要經過清點、登記、編號、簽字等程序。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信封或者袋簽應當標明密級、數量和收發單位名稱,選擇安全的運輸工具和交通線路,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同時選擇保密流量、保密通信或派專人進行。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第十壹條
收發秘密載體應當經過清點、登記、編號、簽名等程序。
第十二條
運送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運輸工具和路線,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簽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
用信封包裝絕密載體時,應使用防透視材料制成、四周縫制有堅韌線條的信封,信封封口和中縫應加蓋印章或貼有密封條;用袋子包裝時,袋子的接縫要用雙線縫合,袋口要用鉛印封口。
第十四條
秘密載體的投遞應當通過保密交通、保密通信或者指定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投遞;在設有機要文件交換站的城市,市內機要和秘密秘密載體的傳輸可以通過機要文件交換站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