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98)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二)改判(92)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改變壹審判決內容而直接作出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有三種情況:(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2)原審判決量刑不當;(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128)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1,違反公開審判的有關規定;2.違反回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法庭的組成不合法;5.違反法律的其他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再審後的判決可以上訴,也可以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