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因商標侵權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部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接受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三)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四)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行為難以與貨物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貨物;(6)根據情節處以侵權所得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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