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原則規定)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範可行性研究,實行責任追究制。投融資決策應堅持謹慎性原則,充分預測投資風險。可行性研究中應對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做出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和配合監事會開展經常性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有關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趨勢和投資者關註事項的重要信息。
企業重要報告的範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重組改制、產權轉讓(受讓)、薪酬分配、績效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出國(境)等重要信息,應當事先向監事會報告。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要求;
(三)符合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與企業的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的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向企業提交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報告。在決策過程中,要切實貫徹出資人意誌,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審批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資委-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管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