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戴威雖然是CEO,但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前很看好風光和資本的戴威,現在好像過得不太好,最近被限制高消費。日前,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向戴威發出了消費限制令。
事實上,根據現行法律,ofo與其中的大部分罪行無關:
1,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2010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最高法院制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認定標準,即非法性、公開性、引誘性和社會性。
在小黃車的案例中,由於ofo在沒有承諾利息和回報的情況下向用戶收取了押金,因此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不符合非法使用資金罪。
這個比較簡單。非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共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Ofo共享單車顯然不屬於本罪主體的範圍。
3.不符合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的核心在於ofo是否存在“詐騙”,我國法律對“詐騙”的定義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
Ofo沒有編造任何事實,也沒有隱瞞任何真相,也承認用戶退押金是合理的,至少在消失之前還在提供服務和退款,只是慢了壹點。目前,雖然公司的非正常經營導致各種裁定無法執行,但與“詐騙罪”無關。
4.不符合侵占罪和詐騙罪。
侵占罪和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與用戶簽訂協議的公司是ofo,而不是自然人戴威。所以ofo不涉及這兩個罪名。
5.不符合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有其他相關情節。
也就是說,如果用戶的存款用於企業的生產、購買壹輛自行車等用途,體現了單位的意誌,受益人是單位,那麽這種行為不侵犯單位的資金使用權。所以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6.不符合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