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被公安機關記錄在案。沒有法定理由不出庭的,不能拒絕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客觀、真實地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證據誣告陷害。誣告陷害、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法律對拒絕出庭作證證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嚴格規定。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1。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2.由於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4.其他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九十三條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