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規定:委托代理記賬,委托人應當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除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委托合同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委托人和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
(二)會計信息傳遞程序和簽署程序;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時,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項。
第十四條規定,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資金的收付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委托合同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四)對客戶提出的會計原則問題進行說明。
擴展數據:
代理記賬公司的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機構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記賬代理人要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恪守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盡職盡責、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在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並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格。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在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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