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追認是追認權人為了使他人效力未定的行為生效而實施的壹種補貼行為。追認是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其功能是補充效力未定的行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誰是追認權的主體?它隨著不同類型的行為而變化。沒有處分權的,追認權屬於有處分權的人;沒有代理權的,追認權屬於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債務承諾中,追認權屬於債權人;追認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追認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權的實現方式應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實現到效力未定的行為的相對人。如果追認完成,效力待定法的生效要件將予以補充,除非追認權人特別聲明,效力待定法將溯及既往。(2)催告權是指相對人告知事實,督促追認人在壹定期限內實施追認的權利。《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第8條第2款規定,對應方可敦促被代理人在幾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強制承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根據規定,相對人催告追認權人行使追認權時,可以給予1個月的追認期。如果他們在此期間不追認,將被視為拒絕追認。(3)撤銷權是指效力未定的行為的相對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撤銷權和傳喚權是相對人的權利,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對效力待定行為的不同期待。相對人行使傳喚權是為了表示期待追認權人追認該行為並使其生效,而撤銷權的行使則表明相對人不希望該行為生效。撤銷權的法律要件是:(1)撤銷權必須發生在追認權人追認之前,追認權壹旦行使,效力未定的行為即發生效力,相對人不得行使撤銷權。(2)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3)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即對效力未定的行為缺乏有效要件不存在過錯。如果妳知道另壹個演員缺乏能力,妳沒有權利取消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