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破產重整中可以裁員,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到期;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其職工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