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賣,又稱人口販賣。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中對人口販運的定義。
客觀上講,拐賣人口的特點是非法拐騙、綁架、買賣、接送或者轉移婦女兒童:
1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引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自我控制的行為。
2、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從原地劫走並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3.所謂收買,是指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下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轉賣的行為。
4.所謂拐賣,是指行為人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5.接送、中轉是指在同壹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接收、藏匿、轉移、中轉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