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的法律,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的人民警察是國家公職人員,由國家支付工資。他們的根本目的是為人民服務,不能私下搞營利性活動,因為擔心會出現以權謀私的情況,無法專心於自己的工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副業活動,不得與普通公民進行經濟競爭。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民警察不能從事其他副業,重點是這個副業不能盈利,可以用於公益目的,比如應高校老師的邀請去學校做防騙宣傳的講座。另外,公務員雖然不能搞副業,但是配偶和其他親屬可以辦。所以,只要人民警察本身不搞營利性的副業。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
2、泄露國家秘密、警察工作秘密。
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4.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
5.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6.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7.毆打他人或指使他人打人。
8、違規處罰或收取費用。
9、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10,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受雇於任何個人或組織。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違紀問題。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所以警察不能兼職,警察也不能兼職當偵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