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壞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定,損毀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過失損壞他人財物如何處理?
1.壹般情況下,按照房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當然,如果房產的市場價格難以確定,可以通過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是專業的。
2.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財產的市場價格賠償。如果市場價格難以確定,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財產的價值。
3.修理。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
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場價和殘值等因素進行貼現補償。
5、牲畜受傷但未失去利用價值,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
三、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