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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沒按合同發年終獎和年度經濟補償金保險。我該怎麽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中對年終獎的數額和時間有具體約定的,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未支付的年終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有員工年終獎的數額或計算方法,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年終獎。在實踐中,勞動者要想保障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對年終獎做出詳細約定。

首先,如果妳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優點:方法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發工資,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而且壹般都能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需要多壹點程序和專業指導。

第二,如果是為個人打工,就不是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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