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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享有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遊者有權了解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2.《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時,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支付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旅遊產品和服務,不包括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旅遊經營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享有知情權,有權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行社不得從事“欺騙”、“強迫消費”、“安排購物”等行為,否則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費用,或者退還已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這兩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限制強制交易和欺騙行為。其中,第九條主要規定了強制交易行為和提供約定的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五條主要規定了欺騙行為,是對導遊和旅遊經營者的限制。

但第三十五條之後出現了轉折,即“經雙方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也就是說,上述規定中的“強迫交易”、“欺騙”、“指定地點”等行為,只要與導遊或旅遊經營者協商壹致,就成為“旅遊者的自由行為”和“旅遊者的自願行為”,不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相關條款的情況。

(4)風險防範

既然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自願的情況下,導遊仍然可以帶消費者消費,甚至可能拿回扣,那麽旅遊者就應該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如上篇所述,這些旅行社可以通過旅遊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規避上述法律規定,所以遊客作為消費者在簽訂相關旅遊合同時壹定要註意相關合同條款,不能帶著對方的口頭承諾去簽,除非妳有錄音。

那麽在旅遊合同中需要註意什麽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是否有“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導遊可以在旅遊者旅遊過程中推薦旅遊者在壹定範圍的場所購物,旅遊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的約定。如果有,這是證明妳是自願消費,旅行社和導遊沒有強迫或者欺騙妳。如果要簽收,畢竟不違法,但是在購物過程中要小心。

其次,在購物環節,如果旅遊合同中有相關產品信息,但沒有質量和功能標準,記得仔細詢問、記錄,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壹定不要相信導遊說的物美價廉或者功能極佳的商品。畢竟商品的買賣是相對的。妳壹定要直接問賣家,賣家的回答才是關鍵。不要被導遊騙了。有壹個案例,導遊說這個中藥80塊錢壹斤,結果被賣家打碎後磨成粉。在賣家口中是壹克80元,說當地的中藥都是按克賣的。.........

最後,關於回扣,作為壹個遊客,確實很難證明,所以不要在這上面花太多精力,保護好自己!

祝妳演出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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