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對“合理期間”進行了界定,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延遲交房90天是國家規定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購房者的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逾期交房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3)通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分期計算逾期交付違約金的約定,計算標準為90天以內;90天後標準會更高。這要看具體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延遲交貨的註意事項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開發商延期交房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我國民法典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只能由三種情況構成: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即使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開發商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仍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規定來規避責任。開發商往往會對“不可抗力”做壹個擴大的解釋,比如下雪、暴雨、夏天天氣炎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在此提醒買家,雨雪是自然現象,如果沒有災害,不能視為不可抗力。高考也是每年舉行,這些事件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可以預見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條件,所以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2)以交鑰匙時間作為房屋交付時間。商品房的交付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有的開發商在沒有任何竣工驗收證明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通知購房者收房,同時要求購房者簽署“收房單”,往往表示房屋質量合格,本人無異議。很多業主缺乏經驗,在“接單”上簽字。糾紛訴至法院,開發商以房子已經交房為由進行抗辯,讓購房者很被動。為避免糾紛,如果房屋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要求,如無法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此時買受人可以不接受鑰匙,也可以不簽署《收房單》等文件。
(3)訴訟時效。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後兩年交房的情況下,開發商壹般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在此提醒購房者,從時效期間開始就要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房屋不符合法定交付條件的,時效期間自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三、遇到延期交貨怎麽辦?
開發商應按約定交房,這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如開發商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開發商延遲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但開發商提出正當理由,無需解除合同。
(2)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但開發商未能提出正當理由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壹切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3)開發商延遲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消費者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