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戒毒,是在區別與強制戒毒的基礎上,通過戒毒者意識到給自己、家庭和社區帶來的影響和危害,主動戒除毒癮。
2.社區戒毒是指戒毒人員在社區力量和資源的整合下,在社區內實現戒毒。
3.強制隔離戒毒是指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戒除的人,可以送到戒毒所。
4、社區康復,是指公安機關認定原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康復治療措施。
其中,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不得強制隔離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的條件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社區戒毒後,再次強制隔離戒毒,註射毒品。
總結壹下,目前法律規定的禁毒模式有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吸毒人員個人和家庭情況,指定相關基層組織與吸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實施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幫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失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為藥物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做廣告。藥物治療收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