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事訴訟中的三個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中的三個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指在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證據應當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應當與最終確定的證據具有關聯性和可采性。所有構成犯罪的事實都是有證據證明的,證據基本上都傾向於證明壹個案件的事實。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不同,刑事訴訟必須是65,438+0,000%的確鑿證據。壹、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在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證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自近代訴訟史以來,壹直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傳統上,英美證據法有兩個證明標準:壹是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於刑事案件;壹是概率超過對方證據,適用於民事案件。在少數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刑事案件中,也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2.具體是指滿足以下要求:1。定案所依據的證據是相關的;2.定案所依據的證據是可以采納的;3.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4.所有證據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即只要證據能夠基本傾向於證明案件事實,就不必像刑事訴訟中那樣達到100%絕對真實的證明標準。第三,具體可以在《證據規定》第72條和第73條中執行。1.《證據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壹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並反駁該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反駁證據的,可以確認該反駁證據的證明力。”2.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沒有充分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判決。”第73條可以概括為“明顯優勢證據規則”。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

  • 上一篇:科學技術對法治的影響
  • 下一篇:強制傳喚會不會網上不追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