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法律
羅馬法體系中的屬人法可以說是當時應用最廣泛的法律。從調整對象看,它有民法和民法;從內容上看,有婚姻關系、親屬關系等等。羅馬法詳細規定了關於自然人的人格和權利的壹系列內容。由於屬人法具有相對的歷史性,羅馬法對於自然人之間的活動具有當時社會條件的特異性,更多地體現了對人和自身公民權利的保護。
但對其法律內涵的深刻分析表明,當時的羅馬法在壹定程度上為後來個人觀點的提出做了鋪墊。在人權的取得上,提出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行為能力根據不同人的年齡和心智而定;在親屬關系方面,提出了親屬關系的分類和親屬關系的計算方法。在屬人法中對私法的未來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是婚姻法律關系的內容。
1.壹夫壹妻制
壹夫壹妻制是羅馬法對婚姻的強制性要求。除少數穆斯林國家外,這壹規定在大多數國家的婚姻基本要素中是強制性的。但在古羅馬這樣壹個更傾向於男權統治,男權和夫權思想特別嚴重的國家,有這樣的規定無疑不是其法律的進步。
2.結婚自由
羅馬法並沒有真正提出婚姻自由的概念,但提出婚姻必須雙方同意;雖然其所謂的同意只是基於男方及其父母的意願,並沒有賦予女方更多的婚姻自主權,但婚姻自由的法律觀是適應社會發展的思想源泉,並為後世法學家所接受和發展。
3.年齡要求
羅馬法也對結婚年齡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在羅馬法出現之前,結婚年齡壹直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的,並沒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但進入尤帝壹世後,羅馬法根據當時人們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來確定結婚年齡,這也為法定結婚年齡做了準備。
雖然在婚姻的法律關系上,羅馬法有自己的歷史特點——它規定了夫權婚姻、民法婚姻和民法婚姻等。,而且雖然更傾向於保護丈夫的權利,但從以上內容中,還是能看到現代婚姻締結中關於實質要件的壹些內容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