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夫妻壹方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二)夫妻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不能發生性行為的情形,且難以治愈的;
(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且無和好可能的;
(4)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5)夫妻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起訴離婚,公告後發現無下落的;
(6)夫妻壹方有奸淫行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起訴離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如何申請離婚
1.雙方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當事人申請離婚的;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的,夫妻關系解除;
4.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