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依法強制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偵查措施。被強制傳喚的人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壹、強制傳喚的法律依據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過程中,公安機關會向被傳喚人出示相關證件,告知其權利義務。被傳喚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二、拒絕強制傳喚的後果
被傳喚人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使用警械等其他必要措施。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取行政拘留、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此外,被傳喚人拒絕的,可視為妨礙執法,進壹步加重其法律責任。
三、網上追逃的條件和程序
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在逃信息,對在逃犯罪嫌疑人進行追逃。但並不是所有拒絕強制傳喚的情況都會導致網上追逃。網上追逃的啟動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如犯罪嫌疑人已被立案偵查、在逃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等。
總而言之:
強制傳喚失敗不會直接導致網上追逃,但可能導致進壹步的法律訴訟。被傳喚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被傳喚人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並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采取網上追逃等進壹步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82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