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把握科學技術與法治的關系:基於科學技術對人的意義。
從科技和法治的基礎來看,科技的發展和法治的發展都不能也不應該脫離社會的具體需求。而社會是由無數個個體組成的。馬克思曾經說過,“人是社會的主體,是壹切人類活動和壹切人類關系的本質和基礎”。沒有具體的個人,就沒有社會。"把社會作為壹個獨立的主體來考察,是對它的不正確的考察."如果說對科技與法治關系的探討植根於社會的具體需求,對社會的考察應以人為主體,那麽把握科技與法治的關系就離不開對科技與人的關系的考察。
因此,對科技與法治關系的理解應該建立在科技發展對人的意義之上。科技的發展是壹把雙刃劍,既可能造福人類,也可能危害人類。在處理人、科技、法治的關系上,可以依靠科技發展提高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造福人民;還需要用法治來推動科技服務大眾、為民所享,限制甚至禁止科技的危險發展和不良利用,以維護人性、人本、人文、人權。“以人為本”可以讓科技尊重生命,尊重個體的人格尊嚴,理性、友善、道德地服務人類。人類社會是人倫社會,人類社會的秩序是建立在人倫基礎上的秩序。作為靈與肉的結合體,生命短暫而脆弱。即使科技的發展能給我們提供更多甚至無限的選擇和可能,我們也往往承受不起。我們可以想象這樣的場景。如果科技的發展能讓我們飛起來,享受各種智能服務和便利,讓我們像宋武壹樣輕松地舉起壹塊沈重的石頭,讓我們的壽命延長10年、20年、30年,我們大概會感到幸福。但是,如果科技的發展讓我們赤裸裸的透明,沒有任何隱私,讓人和人類社會完全數字化、物化、異化,讓人能夠超越生死,那麽人類所有的文明和生命意義,包括法治,都將喪失,人類將徹底扁平化。在壹個人們向往發展,希望更好的社會裏,我們往往對科技的發展和心目中的“賽先生”抱著無限的期待和毫無保留的態度,而這些跡象都表明,我們應該對此特別警惕。
所以“未來法治”的實際參照對象其實是當下,而不是未來。要建立制度化、法律化的社會治理體系,必須從常識和現實出發,不斷回應中國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的需要。黨的十九大明確指出,現階段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法治建設領域,也存在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與法治產品供給不足的矛盾。立法、執法、司法等領域仍有許多現實問題需要解決,黨內法規建設、區域規範協調、行業監管、社會自治等領域仍急需法學研究的智力貢獻。法治治理必須植根於傳統文化背景和當前社會現實土壤。中國式治理經驗需要從當前的問題中總結,需要針對現實問題“對癥下藥”,而不是“避重就輕,謀遠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