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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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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刑法中規定的許多犯罪之間有壹些相似之處,包括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所以,當有類似行為時,壹定要嚴格審查認定,避免出現錯判罪造成錯案的情況。具體來說,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有什麽區別?請在下面找出答案。

盜伐和濫伐林木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對象不同。

兩者的犯罪對象雖然都是森林等樹木,但具體內容不同。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林木的客體是森林和其他有所有權或者采伐權的林木;盜伐林木罪中,盜伐的對象是既無所有權又無采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

盜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有著本質的區別。濫伐林木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基礎,客觀行為包括持有采伐許可證但不按照其要求進行采伐,無證任意采伐權屬林木或其他林木;但是,非法采伐純粹是沒有采伐許可證的采伐行為。行為人在所有者、看護者或主管當局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砍伐無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樹木。因此,盜伐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樹木的性質。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不同的。

盜伐林木罪和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雖然在形式上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是有區別的。盜伐林木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想造成森林損害,但並未加以阻止,而是采取放任、冷漠的態度。但是,盜伐林木罪的主觀方面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括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以上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三點,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我們在實際認定砍伐樹木的行為時,可以從這三個方面進行區分,看看該行為更符合哪壹種罪名。如果您看完以上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在線律師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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