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按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優先通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2.通過無紅綠燈控制、無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交通標誌、標線未提供優先通行,不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的,負事故全部責任;
3、通過沒有紅綠燈控制或者交警指揮的路口,遇有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沒有讓直行車先行,負事故全部責任;
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警指揮的路口時,對向行駛的右轉車未讓左轉車的,由右轉車負全責;
5.未按導向車道指示方向行駛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事情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運動時會發生。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肯定有損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