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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連帶保證責任的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是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的期限。債權人與保證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保證人主張連帶責任,要求保證人償還。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壹般保證責任與連帶保證責任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做法不壹樣。

(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履行;

(2)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債務人。在保證範圍內,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和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適用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但壹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而是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抗辯權,即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壹般來說,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申請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或者在財產有擔保時先執行擔保權,拒絕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壹般保證人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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