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護理費標準:
1.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工傷的護理費有兩種:壹種是工傷治療期間;二是工傷職工經過傷殘等級評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壹、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的主體和標準
1,停工期間護理帶薪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在工作中因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如果帶薪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用人單位會派人照顧,壹般是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當用人單位不派人看護時,護理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
壹是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看護的,按照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數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對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的護理安排,可根據當地壹般護工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二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壹人的標準支付。
2、勞動能力鑒定後的護理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傷殘,護理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保險基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全部生活護理費的50%,大部分生活護理費的40%,部分生活護理費的3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