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壹)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和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二)保證消防巡查和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誌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費用應當保證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查維護,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其完好有效。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開展定期消防檢查和巡邏,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和滅火劑儲備,與公安消防隊建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