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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過程

法律分析:1。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範圍後,由規劃管理部門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2.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控制常住人口戶口遷入,停止辦理常住人口戶口遷移手續;通知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送、分戶手續;通知拆遷單位停止對建築物和農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飾;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發放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發布,停牌時間為12個月。需要延期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超過6個月的,應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3、拆遷人持有關證件和材料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4.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審核申請後,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決定暫緩發放的,應當說明理由;5、房地產管理局在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拆遷範圍內予以公布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並及時向被拆遷人公示和說明;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規定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如補償形式和金額、需安置人口、安置面積、安置地點、等級、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7.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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