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制的特點
第壹,所有權是絕對的。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幹涉,所有人都可以自己實現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除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人,其義務是不非法幹涉所有權人行使權利,是壹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行使權力的幹涉,同壹物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但不能超過兩個。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所有權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產權。所有權是對所有者所有物的壹般的、全方位的控制,內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僅包括對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還包括對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整的物權,是他物權的來源。相比之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物權,只是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直接支配權,只是享有所有權的壹部分權力。
第四,所有權是有彈性的。所有者在自己的財產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和其他權利。雖然占有、運用、收益甚至處分的權利可以完全或部分地與所有者分離,但只要沒有破壞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如財產的轉移、滅失),所有者仍然保持著對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失。當在財產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負擔解除後,所有權仍回到其完善狀態,即分離出來的權力仍歸所有者所有,這就叫所有權彈性。
第五,所有權是永久的。這意味著所有權的存在在其存續期間是不可預定的。比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五年,五年後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期限的約定無效。
第六,所有權是概念性的。理想性是指所有權的存在自近代以來被概念化,即所有人在現實中不需要控制所有的事物,發生了從所有權到占有的“所有權控制”概念的重要轉變——所有權的行使所帶來的利益比所有事物的控制更重要的概念,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的概念”的範疇。
第七,所有權平等。所有權作為壹種私權,其法律地位應該是無差別保護的物權屬性。
第三,所有權是否是物權?
根據《民法典》,所有權是壹種物權,不能代表所有的物權,物權還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115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