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的規定,提交起訴狀或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三。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提起職務訴訟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四。法院的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並根據情況分別處理: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法律規定,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處理,但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能提起的案件除外。在不允許提起訴訟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通過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五、法院受理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告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服,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零九條遞交起訴狀。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