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官回避了新規則。

法官回避了新規則。

法律主觀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三)同壹壹審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2.201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配偶子女擔任律師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職務回避的規定(試行)》。第壹條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職務法官的配偶、子女在本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回避。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未擔任過院級領導職務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和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人員。本規定所稱執業律師,是指設立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在許多情況下,法官或代理人違反這壹規定,可以依法申請回避。退審制度的退審原因因案件性質而異。法定範圍內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回避的方式有兩種:自我回避和應用回避。陪審員是法官,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事訴訟中:第三十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法官主動回避,即承辦案件的法官因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而主動回避,另壹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法官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口頭或書面申請其回避案件的審理。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對案件感興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第四十六條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 上一篇:兒子結婚後父母買的房子歸誰所有?
  • 下一篇: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則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