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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基本原則

法律主觀性:

勞務派遣的三個原則是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即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適用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

法律客觀性:

壹、員工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員工租賃,“派遣”壹詞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但“租賃”壹詞可以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業務特征,合理解讀復雜的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租賃和雇傭壹樣,更適合解釋勞動力和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由於沒有租賃關系代替勞務派遣,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二、同工同酬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使被派遣員工享有與本單位員工完全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同工同酬可以簡單理解為,同崗位、同級別的員工應當執行相同的工資標準。但這很容易被異化為用人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對策。三、拒絕先行支付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在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這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人單位墊付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壹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人單位支付上述費用,就意味著自身的經營風險會在無形中大大增加。四。受益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雇傭勞動者誰受益”是常識,“誰受益誰承擔責任”是利益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的不足賠償部分由真正的用工受益人即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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