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
含義:
1.獨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國為首的壹些西方國家被證明是壹種行之有效並被廣泛采用的制度。總的來說,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質量。
2.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制衡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有利於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擴展數據
獨立董事制度的特征;
1,經濟獨立。經濟獨立不能只做表面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努力工作,盡職盡責,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得到與其義務和責任相對應的報酬,並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2.鍛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是:壹是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過低;二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相應的行權機構。
3.產生程序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問題,很難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很多獨立董事都是公司領導或管理層帶來或請來的“人間董事”,權責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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