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買賣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那麽買賣合同中價款的支付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關於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二、如何確定銷售合同的付款時間
根據《民法》第628條,買方應在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買賣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在之前的交易中,買受人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1個月支付價款,則本次交易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仍為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1個月,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方法無法確定付款時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付款。
3.銷售合同的付款履行地在哪裏?
(壹)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和調試的地點不作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三)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或者交貨地有明確約定,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按照變更後的約定確定。
(4)合同雙方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因合同產生的爭議壹般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決。關於銷售合同中支付價款的法律規定,我要詳細告訴妳的就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