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頭承諾很難記錄約定事實的存在,而雙方的書面承諾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使大多數合作方規範承諾,履行合作過程,從而使合作結果完善合法,降低違約風險,促進社會經濟快速高效發展。
2、壹般來說,合同的成立是基於承諾的生效條件。但在某些情況下,簽訂書面合同成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合同成立後,如果沒有以壹定的書面形式確認,由於無法證明,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被認為無效。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壹方違約時,它可以為另壹方提供法律救濟。
4.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某壹事件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所屬的文書,是合同履行的基礎。書面合同有效地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的履行有積極的作用,可以有效地約束違約行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