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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包括

法律主觀性:

根據行政主體的定義,整個行政主體可以分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兩部分。具體包括以下10類:(1)國務院;(二)國務院組成部門;(三)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4)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務院辦公室;(五)國務院管理的國家局;(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8)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9)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10)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論行政主體的界定標準。雖然行政主體屬於組織性質,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的形成必須符合壹定的法律條件。(1)首先,首要條件是主體是否擁有國家行政權。比如,我國的國家機關是由我國的法律授予行政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雖然有國家行政權,但行政主體不壹定是我們的國家機關。其他壹些社會組織,經過我國法律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這些被法律賦予行政權利的組織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壹些行政事業單位。(2)被稱為行政主體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主體能否行使行政權力。壹些組織是否是行政主體,除了依法擁有更多的國家行政權利外,還應該能夠行使行政權利。(3)最後壹個必要條件是,主體能否自行獨立承擔和行使相應的行政權利法律責任。壹般來說,行政主體有三個要素。主體依法享有行政權利,能夠行使行政權力。同時,還必須對情境中的行政權利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主體和隸屬於行政機關的組織是有壹定區別的。作為行政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行政權力。不允許隸屬於行政機關的組織。同樣,在法律責任上,行政主體也是獨立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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